行政處罰法對個人最高處罰金額是多少

相信有不少的行政處罰相對人,對我國的行政機關作出的罰款的數額內心當中都是存在過一定的疑惑的。因爲最終罰金的數額是由行政機關當中的工作人員權衡利弊以後在自由裁量的基礎之上做出的具體數額。所以不免人們就會疑問,行政處罰法對個人最高處罰金額是多少?

行政處罰法對個人最高處罰金額是多少

一、行政處罰法對個人最高處罰金額是多少?

較大數額的罰款是多少,法律無具體規定,由各部委和地方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現就本省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準規定如下:

1、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爲罰款沒有最高限額規定的,對非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爲處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爲處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罰款爲“較大數額罰款”;對經營活動中公民的違法行爲處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罰款、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爲處1萬元(含1萬元)以上罰款爲“較大數額罰款”。

2、法律、法規、規章對某類違法行爲罰款有最高限額規定(含具體罰款金額和違法所得百分比、倍數規定)的,罰款數額超過最高限額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爲“較大數額罰款”。但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爲罰款數額不足1000元 (不含1000元)、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爲罰款數額不足3000元(不含3000元)的,不視爲“較大數額罰款”。

3、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行政處罰聽證範圍中“較大數額罰款”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行政機關確需擬定高於或者低於上述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標準的,應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向社會公佈30日後方可實施

二、行政處罰的特徵

(一)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依據法定權限;

(二)行政處罰是針對有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爲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

(三)行政處罰的目的既是爲了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對違法者予以懲戒,使其以後不再犯;

(四)行政處罰是對於違反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相對人的制裁,違法行爲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原則

(一)處罰法定原則,指行政處罰必須嚴格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包括四個基本要求:

(1 )處罰設定法定;

(2 )實施處罰的主體法定;

(3 )處罰依據法定;

(4 )處罰程序法定。作出處罰行爲必須遵循法定程序,“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二)處罰公正、公開原則,指行政處罰的設定與實施要公平正直,沒有偏私。

處罰公正原則體現在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兩方面。實體上的公正,要求行政處罰無論是設定還是實施都要處罰相當。程序上的公正,要求實施處罰的過程中,處罰主體要給予被處罰人公正的待遇,充分尊重當事人程序上所擁有的獨立人格與尊嚴。同時處罰要公開,無論行政處罰的設定與實施要向社會公開。

(三)一事不再罰原則,指針對行政相對人的一個違法行爲,不能給予多次的處罰。

行政處罰以懲戒爲目的,針對一個違法行爲實施了處罰,就已達到了懲戒的目的,如果再對其進行處罰,則是重複處罰,違背了過罰相當,有失公正。

(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處罰時,要注意說服教育,糾正違法,實現制裁與教育雙重功能。

根據這一原則,實施處罰時,對有關相對人主動削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等情形的,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免於處罰。

(五)保障權利原則,指在行政處罰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不應讓無辜的人遭受處罰,違法的人得到公正的處罰,受到違法處罰的人得到補救。爲保證其實現,法律賦予相對人在處罰的過程中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聽證權、申請複議權、提出訴訟權以及賠償請求權。這些權利對於實施處罰的行政主體是一種義務,不能隨意加以剝奪或限制。

由此可見,在我國行政處罰法對個人最高處罰金額是沒有統一限制的。而且同等的罰金數額可能對於我國不同的地區所代表的價值也是有差別的,在有些地區就要求行政機關作出一千元罰款就屬於較大金額了,那麼可能在上海,北京等這些地區對當事人作出一萬元的罰款的時候,纔有權利要求聽證會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