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個人的當場行政處罰的範圍金額是多少

一、給個人的當場行政處罰的範圍金額是多少

給個人的當場行政處罰的範圍金額是多少

給個人的當場行政處罰的範圍金額是50以下。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3條明確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0條明確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二、當場收繳行政罰款的適用範圍是什麼?

當場收繳罰款只適用於以下三種情形: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三)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以上三點見《行政處罰法》第47、48條,)其中

第三項既包括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也包括非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違法事實確鑿,即不僅當場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而且證據充分,無需進一步調查證據。

第二,處罰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當場收繳必須有法定依據。在違法事實確鑿的情況下,該違法行爲還必須是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明確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

第三,適用於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處罰較輕的案件。對於那些即使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需要處以沒收違法所得、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種類的,則不能當場處罰。

一些基層執法人員不認真領會法律原意,而是望文生義,想當然地認爲既然是“當場處罰”,肯定就應該“當場收繳罰款”,致使工商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亂收罰款的現象在很多地方較爲普遍地存在。

綜上所述,在我國的話行政執法機關人員如果當場看到一些人員或者單位在經營活動有任何違反規定的行爲的話是可以給予一定的處罰的,但是爲了限制這個行政執法人員亂收費的話是有對這個行政處罰限制了一定的金額額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