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當事人可以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應當準備相關的材料寫成行政複議申請書交由複議機關,行政複議機關收到申請後,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進行復議審理。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七條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第十八條書面申請的,應當提交《行政複議申請書》,載明以下內容:(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聯繫方式;(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三)行政複議請求;(四)申請行政複議的事實和理由;(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行政複議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捺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