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特殊程序是什麼?

一、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特殊程序是什麼?

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特殊程序是什麼?

1、受理,人民法院受理代表人訴訟,不僅要審查代表人訴訟是否具備一般的起訴要件,還要審查是否符合代表人訴訟的要件,不符合代表人訴訟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公告,如果是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登記,公告主要起送達作用,即通知當事人案件已經開始,同時通過當事人到人民法院登記,又起着確定人數的作用。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據糾紛涉及的範圍具體確定,如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或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發佈,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但最少不得少於30日;

3、登記,登記的目的在於確定當事人的人數,以便爲訴訟做準備,在公告期內,權利人應當向發佈公告的案件管轄法院登記,並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但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由於登記本身並不引起訴訟的發生和訴訟的系屬,只表明自己爲案件當事人的身份,因此權利人未在公告期內登記的,僅表明他不作爲本次訴訟的當事人,對他的實體權利並不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4、代表人的產生及其權利的限制,起訴時人數確定的,由多數人一方推選代表人,推選不出的,由人民法院與之商定,在司法實務中,以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名義起訴的人,法院審查認可其代表人資格後,代表人訴訟即可成立。起訴時人數不確定的,應由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爲保障羣體利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代表人的訴訟行爲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同時規定,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的同意。

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變動可以影響履行合同義務嗎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對於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需要採取特殊的程序的,首先也是按照一般的普通案件來進行一定的受理的,但是在這個過程當中是需要對一些具體的事項來做出一定的審覈的,這個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規定,之後就是需要進行公告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