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房屋徵收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我國房屋徵收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我國房屋徵收的行政訴訟時效是多久?

房屋徵收的行政訴訟時效與提起的方式相關。如果是直接提起訴訟,當事人需要在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後的三個月內起訴。如梭是不服複議結果,則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的半個月內起訴。

(一)直接起訴的期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二)對複議及對複議不服的起訴期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有限,主要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爲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爲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二、拆遷糾紛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有哪些?

拆遷糾紛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是指拆遷人、被拆遷人和拆遷關係人。

其中拆遷糾紛行政訴訟的原告主要是指被拆遷人,有時拆遷關係人也是原告。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是特定的,即做出具體拆遷管理行爲的行政機關。拆遷行政訴訟的第三人主要是指拆遷人。

拆遷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下列城市房屋拆遷具體行政行爲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拆遷許可;

(2)規劃許可;

(3)房屋拆遷裁決;

(4)行政強制拆遷決定;

(5)拆遷過程中的行政處罰行爲;

(6)被拆遷人,拆遷關係人認爲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比如:拆遷人擅自實施拆遷或者採取停水、停電、停汽、斷路等干擾被拆遷人、拆遷關係人生活的,被拆遷人、拆遷關係人要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進行處理,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未依法進行處理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房屋徵收的相關認定應當結合當地政府的實際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房屋徵收範圍的認定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相關標準來進行確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而違法進行徵收的,則顯然是構成了違法行爲需要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