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生效行政處罰決定書如何申請撤銷
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後,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經審查發現有錯誤的,可以撤銷行政處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爲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
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爲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覆、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爲該具體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爲。行政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爲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爲。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時間如何規定
1、我國的相關行政法規規定: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是自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
如果處罰決定書上明確了某具體時間履行,那就處決書上時間爲準。
2、我國行政處罰法並未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時間,但相關履行處罰決定和未按決定履行處罰義務應招致何種法律後果的條文均表明: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是自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處罰決定書上明確了某具體時間履行外,一般均應當立即開始履行決定中載明的義務。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書生效後,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經審查確定有錯誤的,可以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