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行爲撤銷的條件有哪些
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爲:
1、行政行爲主要證據不足的;
2、行政行爲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3、行政行爲違反法定程序的;
4、行政行爲超越職權的;
5、行政行爲濫用職權的;
6、行政行爲明顯不當的。
二、行政行爲不予撤銷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爲:
1、行政行爲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行政行爲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銷或者判決履行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
1、行政行爲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
2、被告改變原違法行政行爲,原告仍要求確認原行政行爲違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履行沒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