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爲撤銷的條件及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作出的行政行爲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的,法院可以判決撤銷或者部門撤銷行政行爲。

行政行爲撤銷的條件及法律後果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爲: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行政行爲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爲必須具備三個要件: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行政行爲自被撤銷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銷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爲作出之日。

2、行政行爲的撤銷是因行政主體過錯而引起的,並且依社會公益的需要又必須使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爲作出之日,那麼,由此造成相對方的一切實際損失應由行政主體予以賠償。

3、行政行爲的撤銷是因相對方的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方的共同過錯所引起的,撤銷的效力通常應追溯到行爲作出之日,過錯方各依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