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爲的撤銷是什麼

行政行爲的撤銷,是指在具備可撤銷的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關做出撤銷決定後使其失去法律效力。是針對一般違法或者不適當行政行爲而言的。

行政行爲的撤銷是什麼

法律依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複議辦法》 第三十五條

行政行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確認違法,但不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爲:
(一)行政行爲依法應當撤銷或者變更,但撤銷或者變更該行政行爲將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二)行政行爲程序輕微違法,但對申請人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三)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令履行沒有意義的;
(四)行政行爲違法,但不具有可撤銷、變更內容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