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訴證據規則關於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證據規則》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醫療事故多發原因有哪些?
1、規章制度不健全,職責劃分不明確,部門之間、個人之間對工作互相推諉、扯皮,造成醫療事故。
2、思想重視程度低,不按技術操作規程工作,違章操作是造成醫療事故的主要原因。
3、醫護人員自身原因,如醫護人員情緒過度興奮或壓抑時,都會造成注意力難以集中,自身控制失常,導致差錯和事故發生。
4、醫療技術水平低下,經驗不足、技術能力差、缺乏協調能力者易發生事故,這一點在進修、實習大夫中表現尤爲突出。
5、機器設備原因,檢查、診療設備在設計、製造、安裝過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和隱患,會造成醫療事故,備超負荷、超齡運行,沒有定期校驗、維修、保養。
6、物料因素。包括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等。藥品製劑質量性能不符合要求,衛生材料和器械品種規格不配套不合標準,消毒不完全或二次污染都會造成醫療事故,醫療物資供應不足,品種不全有時也會威脅病人安全甚至死亡。
7、時間因素。節假日前後,剛上班或臨近下班,人們安全意識鬆懈,是事故多發期,可能會放鬆安全防範要求,忙中出亂,亂中出錯,從而釀成醫療事故。
三、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不是法定的。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簡單來說,在醫療事故舉證責任上適用於舉證責任倒置,當然,如果院方爲了推卸責任,在事故發生以後銷燬或者篡改病歷,有此情形的,應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爲便於患者維護本人在醫療事故中的合法權益,患者也可通過律師收集有利於自身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