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土地承包合同的長期是否無效
民法典規定,土地承包合同載明土地承包期限是長期的,並不影響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載明長期的,承包期限不明確,雙方可能補充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最長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條【雙層經營體制與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爲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第三百三十二條【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爲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第五百一十條【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補救措施】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流程是怎樣的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
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覈實後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依據《民法典》規定,進行土地承包時,雙方約定土地承包期限是長期的,屬於約定不明確的情形,不影響合同效力。
當事人可以補充進行約定,而約定的期限不超過土地承包最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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