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方“誤拆”居民房屋,究竟是無心還是故意?

徵收方“誤拆”居民房屋,究竟是無心還是故意?

近日,南京的潘女士一棟房子需要拆遷,正與當地房屋徵收部門協商。7月23日在潘女士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家房屋被強制拆除。經多方詢問,施工單位迴應:房子打了拆字,如果沒有籤協議,可能就是打拆字的時候“誤拆”了。潘女士稱,施工單位曽拆過房屋門窗,當時也說是“誤拆”。

潘女士想不明白,有房產證,現在還在和當地房屋徵收部門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又不是自己不同意拆遷,怎麼就突然被“誤拆”?

說是“誤拆”,你信嗎?

先上車再補票,先拆了再說,是各地徵收方的常見手段。一邊故意拆了,事後拿各種理由推脫責任,耍盡心機和伎倆。

一句“工作存在失誤,是誤拆”就打發了當事人,難道“誤拆”就不是強拆了?就不違法了嗎?

都是套路,誤拆=強制拆遷!

當被拆遷人與徵收方就補償問題達不到一致時,趁着房主不在,進行拆除,最後再披上“誤拆”的外衣。

因爲是“誤拆”,徵收方大搖大擺開進挖掘機,再不小心“碰倒”;因爲是“誤拆”,徵收方可以甩鍋給施工方,從而規避責任;因爲是“誤拆”,房主來不及拍攝證據,徵收方可以避免處罰。實際上,拆遷都有嚴格的拆遷線路,誤拆是不可能發生的,“誤拆”就是“強拆”!

誤拆,就是徵收方想造成房子沒有的事實。一方面,房子沒了,可以讓房主就補償而妥協,另一方面,徵收方可以進行開工建設。

違法徵收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有些地方覺得合法拆遷的過程太長;有些地方的拆遷沒有獲得審批,本身就是違法的;有些地方有有關勢力撐腰。各種利益訴求,讓徵收方鋌而走險,不尊重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件發生後,又以“誤拆”名義遮蓋,逃避法律責任。

實際上,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後,“行政強拆被取消”。強制拆遷與否擬全部由法院作出裁決,行政部門不再具有強拆決定權。條例還規定,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起訴,爭取合理補償是關鍵

房子已經不在了,再怎麼找對方麻煩也無濟於事,徵收方料定你畏懼的心態,不敢找他們麻煩。這個時候被拆遷人就要硬氣起來,打對方一個措手不及,依法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二)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第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可以同時判決責令被告採取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公民有權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剝奪。

愛土拆遷律師團提醒:無論以什麼名義“強制拆遷”,都要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