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期拆除多久可以強拆
行政機關責令違法建築所有人限期拆除建築物後,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又不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違章建築的使用權
1、有權處分建築材料。
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築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建築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構築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築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2、有權佔有建築物。
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
佔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爲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
違章建築物儘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爲建造人對該違章建築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佔有。
這種佔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3、有權使用建築物。
佔有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據爲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4、有權對違章建築收益。
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有權佔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佔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築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是行政強制措施。
當事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後,逾期不拆除,並且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就可以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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