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耕地罪司法解釋中的量刑檔次有幾個?

破壞耕地罪司法解釋中的量刑檔次有幾個?

一、破壞耕地罪司法解釋中的量刑檔次有幾個?

只有一個量刑檔次,我國法律沒有規定破壞耕地罪,破壞耕地實際上就是非法佔用土地罪,其量刑的規定爲:數量較大,造成耕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非法佔用土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非法佔用土地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土地管理制度。

本罪的對象是農用地資源。農用地資源分爲已開墾的已農用地和尚未開發利用的後備農用地。已開墾的農用地包括熟地、當年新開荒地、連續撂荒未滿3年的農用地、當年的休閒地、以種植農作物爲主並附帶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區圍墾利用的海塗湖田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自然人非法佔用農用地,主要是指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實施了非法佔用農用地行爲的自然人。

單位非法佔用農用地,主要是指單位在國家建設用地、本單位發展建設和鄉(鎮)村建設用地過程中,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爲。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的行爲違反土地管理法規,而且對於佔用農用地改作他用會造成大量農用地被毀壞的結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爲故意。行爲人非法佔用農用地的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我國的土地資源是國家重點保護的對象,尤其是耕地等農業用地更需要重點保護,如果有人實施破壞耕地的行爲,比如說非法佔用農用地之後將農用地改成其他性質的用地,此時在達到了刑事立案標準的時候,公安機關就會對該行爲人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