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拔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有哪些?

(1)以出讓方式處置土地資產。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土地使用權取得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土地資產處置的一種方式。出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的一種財產權,土地使用者在出讓年期內不僅可以佔有、使用和取得土地收益,而且還可以獨立支配和處分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可以十分清晰地確定國家和國有企業的土地財產關係,不僅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還可以對國有企業轉變爲現代企業起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這種處置方式需要改制企業繳納出讓金後才能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這對於已經面臨重重困難的國有企業來說,無疑是相當沉重的經濟負擔,國有企業爲了改革將付出極大的經濟代價。因此,以這種方式處置國企改革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一定的侷限性。

劃拔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有哪些?

(2)以租賃方式處置土地資產。國有土地租賃是近幾年開始實行的一種用地方式,同時也是一種新的土地資產處置方式。企業通過簽訂租賃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經出租方同意可以將租賃合同轉讓,租賃合同轉讓時,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同時轉移。這種處置方式不僅能較好地明晰土地產權關係,而且可以大大減輕企業經濟負擔,因而能夠適應國有企業改革多種形式的需要。

(3)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資產。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國有企業改革中的特有的一種土地處置方式,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爲出資投入到改革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企業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國有資產投資主體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4)以保留劃撥方式處置土地資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既是一種用地方式,同時也可以作爲一種處置方式。目前,大多數國有企業使用的土地是劃撥用地,一般而言,改革後的企業既然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起來的新型企業,就不應當再有劃撥土地存在。但是,由於國有企業改革是在極其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改革又是採取了多種形式,爲了支持國有企業改革,爲企業改革創造一種較爲寬鬆的環境和條件,從實際出發,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務院有關規定,還需要對某些企業的土地資產在一定時期內以保留劃撥方式予以處置。

綜合上面所說的,劃拔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是可以按照一定的方式來進行辦理,一般所存在的處置類型有很多種,這都是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處置的方式,只要是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走,這要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