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委託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四)委託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八)違約責任;(九)解決爭議的方法;(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