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遷後,可以重新申請宅基地嗎?

搬遷後,可以重新申請宅基地嗎?

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限制流轉和抵押”的相關規定。在出現搬遷後,是否可以重新申請宅基地?本文就搬遷後,申請宅基地的相關內容作詳細分析。希望對您有幫助。

一、搬遷後,可以重新申請宅基地嗎?

搬遷後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的“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筆者認爲,這是指村民將原來的住房出賣或出租後,在同一村集體內又重新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比如你在甲村把自己的房子賣掉,又重新向甲村提出宅基地申請,按照法律規定不能批准。現在你已經搬遷到乙村,應該屬於乙村沒有宅基地的村民,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戶一宅”的條件。例如,《河北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七條的內容就規定:外來人口落戶,成爲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法律和政策對農村村民宅基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04年國土資源部出臺的《國土資源部印發〈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4號)進一步對法律上的規定做了具體解釋,明確提出:農村宅基地佔用農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農村村民將原來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不得批准;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並經張榜公佈無異議的,報經鄉(鎮)審覈後,報縣(市)審批;在農村宅基地審批中不得向農民收取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農村宅基地能繼承嗎

農村宅基地不能繼承。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單獨繼承你父親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繼承你父親的房屋並且繼續使用這塊宅基地,並且應當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的規定,向甲村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這是你繼承父親房屋的結果,而不是說能單獨繼承父親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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