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批准佔用耕地,即未經國家土地管理機關審理,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佔用耕地的;
2、少批多佔耕地的,即部分耕地的佔用是經過合法批准的,但超過批准的數量且多佔耕地的數量較大的;
3、騙取批准而佔用耕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虛假文件、謊報用途或借用、盜用他人的名義申請等欺騙手段取得批准手續而佔用耕地,且數量較大的;
4、改作他用,指改變耕地的種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諸如開辦企業、建造住宅、築路、採石、採礦、採土、採河,傾倒廢物等;
5、國家建設的鄉(鎮)村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其他違法用地行爲
1、侵佔、挪用徵地費及其他有關費用的行爲;
2、拒不交還土地的行爲;
3、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行爲;
4、非法批准出讓或者非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行爲;
5、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行爲;
6、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行爲;
7、不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行爲;
8、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行爲;
9、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重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行爲;
10、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行爲;
11、違反法定要求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行爲;
12、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行爲;
13、侵佔、挪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行爲;
14、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行爲;
15.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爲;
16、土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絢私舞弊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