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要件
枉法仲裁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
2、客體要件
參照枉法裁判罪,枉法仲裁罪的客體應當是正常的仲裁活動和仲裁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主觀要件
枉法仲裁罪的主觀方面應爲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枉法仲裁罪。但是司法實踐中對於“故意”卻沒有、也不可能有一個科學、明確的判斷標準,因而枉法仲裁罪有被濫用於仲裁人過失情況的巨大風險。
4、客觀要件
枉法仲裁罪的客觀方面是“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這項規定決定了枉法仲裁罪會成爲一個口袋罪,對仲裁人的權利和安全構成巨大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