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認定

二者有本質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而後者侵犯的客體,則取決於所教唆犯罪的客體,如教唆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個獨立罪名,吸毒行爲法律上沒有規定爲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爲,法律上規定爲獨立犯罪。而後者則不是獨立罪名,對於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來確定罪名,教唆犯屬於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理

實踐中此類案件較多,對此定性認識不一,我們認爲,如果具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故意,那麼就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僅是殺人和傷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傷殘的,能夠查明沒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心理,而對死亡和重傷僅有過失的,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重傷罪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數罪,應擇一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