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司法解釋

根據《決定》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引誘、教唆他人吸毒,是指 通過向他人宣揚吸食、注射毒品後的感受等方法,誘使、唆使他人吸 食、注射毒品的行爲。欺騙他人吸毒,是指用隱瞞事實真相或者製造 假象等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爲。

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實施了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爲之一的,即以該行爲確定罪名。實施了其中兩種以上行爲的,將所 實施行爲並列爲一個罪名。不實行並罰。 被引誘、教唆、欺騙的人吸食、注射毒品後是否成癮,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