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爲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 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 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四) 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