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民事主體可以成爲貸款擔保人?

一、哪些民事主體可以成爲貸款擔保人?

哪些民事主體可以成爲貸款擔保人?

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擔保人,又稱保證人,是指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就是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爲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爲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爲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爲保證人。

二、貸款擔保方式有哪些?

1、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爲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保證擔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爲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爲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綜上所述,銀行對貸款發放管理的比較嚴格,對一些人的貸款需求,銀行會要求提供擔保人。可以當貸款擔保人的必須是具備債務清償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是不能做擔保人的。當債務人欠款不還或者無償還能力的,擔保人要履行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