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公司能否承擔分公司的債務
分公司的債務可以由分公司的財產承擔,分公司財產不足的,以公司財產承擔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
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二、成立分公司條件有哪些
1、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
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
並且分公司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2、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分公司的登記申請書。
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記機關加蓋印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另外,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最後,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資產不能承擔責任時最終應總公司來承擔。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機構,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也可以先以該分公司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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