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的釋義

借款合同也叫作借貸合同,指的是當事人根據約定將一定的數量的貨幣轉移給他方,而他方則與規定的期限內返回還同樣數量的貨幣的合同。受領貨幣的一方叫作借款人,而提供貨幣的一方叫作貸款人。那麼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了關於借款合同糾紛的釋義的相關內容。

借款合同糾紛的釋義

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於貸款人爲金融機構。

同業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爲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餘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企業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爲。目前,爲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爲。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臺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於扶助農民進行農業生產、下崗職工再就業,以及大學生創業等等。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於非良好經營狀態,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後,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爲。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託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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