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房產債權人可否轉讓

抵押房產債權人可否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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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可否直接主張反擔保抵押物


1、抵押物直接歸債權人的約定無效,並不影響抵押權成立的有效性。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反擔保又可稱爲求償擔保,償還約定書獲反保證書。是指爲保障債務人之外的擔保人將來承擔擔保責任後對債務人的追償權的實現而設定的擔保。擔保中心作爲保證人,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其目的是爲確保擔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擔保中心通過對抵押物的權利主張,保證擔保中心資金的安全,從而保證更廣大貸款購房人的擔保需求。如果沒有反擔保,擔保中心就無法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擔保中心認可的反擔保抵押物的範圍:反擔保抵押物可以是本次貸款所購住房,也可以是借款人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合法房產。目前,擔保中心要求借款人申請貸款擔保所需提供的抵押物就是其申請貸款所需購買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