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銀行可以代申請嗎

司法實踐中公司所欠的債務較多,但是享受債權的當事人怠於行使權力,導致銀行無法實現自己的債權,這就涉及代位權問題。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行使代位權的條件主要是:

公司債務銀行可以代申請嗎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爲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爲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爲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因此,滿足以上條件的,公司債務銀行可以代申請。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