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違約情形有:(一)不按約定接受借款佔多數。(二)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三)沒有按約定支付利息。(四)沒有按約定期限償還貸款。【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