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廠房租賃合同書

標準廠房租賃合同

標準廠房租賃合同書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供遵守。

第一條 租賃物位臵、面積、功能及用途

1.1甲方將位於 廠房(以下簡稱租賃物)租賃於乙方使用。 1.2本租賃物的功能爲生產廠房及辦公使用 , 包租給乙方使用。如乙方需轉變使用功能,須經甲方書面同意。

1.3本租賃物採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條 租賃期限

2.1租賃期限爲 年,即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2租賃期滿,乙方如需續租,需提前三個月提出,經甲方同意後,甲乙雙方將對有關租賃事項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在同等承租條件下,乙方有優先權。

第三條 租賃費用

3.1租金:租金爲年租金。每間廠房年租金爲人民幣 元,共計人民幣 元。

第四條 租賃費用的支付

4.1租賃費用:半年交付一次,乙方應於每年5月1日和11月1日以前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採用先付後租的方式。

第五條 專用設施、場地的維修、保養

5.1 乙方應負責租賃物內專用設施的維護、保養、並保證在本合同終止時專用設施以可靠執行狀態隨同租賃物歸還甲方。甲方對此有檢查監督權。

5.2 乙方對租賃物附屬物負有妥善使用及維護之責任,對各種可能出現的故障和危險應及時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發生的隱患。

5.3 乙方在租賃期限內應愛護租賃物,因乙方使用不當造成租賃物損壞,乙方應負責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合法經營、防火安全

6.2 乙方在租賃期間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以及本企業有關制度,積極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6.3 乙方應在租賃物內按有關規定配臵滅火器,嚴禁將車間內消防設施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條 裝修條款

7.1 在租賃期限內如乙方須對租賃物進行改建,須事先向甲方提交改建設計方案,並經甲方同意,同時須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同意。

7.2 如乙方的改建方案可能對租賃物主結構造成影響的,則應經甲方及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後方能進行。

第八條 免責條款

8.1 若因政府有關租賃行爲的法律法規的修改或因甲方特殊原因而導致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時,需提前三個月通知乙方,甲方可因此而免責。

第九條 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提前終止或有效期屆滿,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租協議的,乙方應於終止之日或租賃期限屆滿之日遷離租賃物,並將其返還甲方。乙方逾期不遷離或不返還租賃物的,應向甲方加倍支付租金,但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其不接受雙倍租金,並有權收回租賃物,強行將租賃場地內的物品搬離租賃物,且不負保管責任。

第十條 通知

根據本合同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與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第十一條(附加條款)

11.1乙方所用水電費按市場規定的供給價加損耗費計費。 11.2乙方從業人員人身安全事宜由乙方全部負責辦理。

第十二條

合同效力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必須依法共同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並收到乙方支付的年租金後生效。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印章)

(印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