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汽車租賃合同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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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向承租方交付在執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設備齊全的租賃_____,及租賃_____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比例,承擔租賃_____交通事故_____損失、_____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4.非承租方原因,導致租賃_____不符合第一條第1款標準時,提供同等檔次替換車或減免租金。

5.承租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4、8款內容時或可能造成更大損失時,出租方有權收回租賃_____,終止履行合同並要求賠償。

6.出租方不承擔由承租方使用租賃_____引發的連帶責任和本合同規定的風險賠付範圍之外的任何經濟責任。

7.承租方拒絕接受租賃_____在合同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時,出租方有權將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爲責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8.出租方對汽車租賃申請者及承租方的信用資訊有知情權。

第二條?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租賃合同規定的期間擁有租賃_____的合法使用權並享有出租方爲保障租賃_____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務。

2.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租賃_____。除另有約定外,租賃_____的合理使用指以滿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駕駛過程;使用租賃_____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3.妥善保管租賃_____;配合出租方保障_____性能的各項工作。

4.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_____損失、_____盜搶、第三者責任的賠償。

5.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_____。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_____任何部位或部件。

6.保證租賃_____爲合同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合同期內,如承租方登記的資訊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方。

7.承擔由於違反本條2至6款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8.承擔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_____修理、停駛的損失;承擔丟失租賃_____牌證補辦費用及停駛期間租金;承擔因不當使用租賃_____或過失造成的不在_____賠償範圍內的任何損失。

第三條?保證金

1.承租方應於租賃合同書籤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保證金。

2.合同履行完畢後,保證金退還承租方。

3.保證金不得用於充抵租金。

第四條?意外風險及交通事故處理

1.出租方承擔租賃_____交通事故_____損失、_____盜搶、第三者責任的意外風險。具體比例如下:交通事故_____損失、_____盜搶的80%。

2.出租方可以向_____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擔意外風險。

4.在租賃期間若發生租賃_____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方應負擔租賃_____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_____公司賠款時止的租金,但最多爲三個月。未投保_____不得要求租金賠償。

5.租賃_____發生交通事故時承租方應立即向交管部門報案並在12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因承租方原因被_____公司拒絕賠償,全部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6.意外風險分擔辦法、比例等如雙方另有約定,按約定辦理。

第五條?違約責任

1.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數20%的違約金。

2.承租方如不能按時交還租賃_____,每逾期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逾期不足一日,按小時計收超時費。每提前一日,在交付日租金20%的違約金後退還該日租金。

3.承租方未能按合同規定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的1%交納滯納金。

4.出租方不能履行第一條第3、4款,承租方可終止合同,要求出租方退還租賃_____停駛期間租金及違約金。

第六條?其它

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5日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接續租。

術語解釋

1.出租方:獲北京市交通局頒發汽車租賃經營許可證的爲承租方提供汽車租賃服務的企業。

2.承租方:與出租方訂立汽車租賃合同,獲得租賃_____使用權的_____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

3.擔保人:當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車租賃雙方簽定的合同時,代爲承擔相應責任的第三方。

4.租賃_____:依照汽車租賃合同及附件約定,出租方提供給承租方使用的_____,包括附屬設施、部件和牌證。

5.租?金:承租方爲獲得租賃_____使用權及其功能,按照合同規定向出租方支付的費用。租金單位爲元/月、元/天、元/小時。

6.超時費:超過合同規定租期且不足一個_____週期,以合同規定租金標準,計收超時部分的租金。

7.超程費:超出合同規定的行駛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記_____用。

8.保證金:爲保證承租方履行合同義務,由承租方提供的資金形式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