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續履行租租賃合同

繼續履行租租賃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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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哪些同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公租房承租人死亡,除了在公租房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的人外,下列情形的共同居住人也有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公房租賃合同:


1、本市暫無常住戶口,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婚而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2、因服兵役、就學、服刑等原因,戶口遷出原承租人生前承租公房,但在原承租人死亡前實際居住生活於該公房內,且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的;


3、因居住困難等原因租賃他處住房或借住他處而搬出原承租人生前現承租公房,但戶口未遷出的。

在申請獲得了公租房之後,需要注意這一般是在一定年限內獲得公租房的使用權,並且此時也是需要支付租金的,只不過公租房的租金要低於市場價格。而根據上文的分析,我們也清楚的知道其實公租房可以繼承的說法並不準確,因爲公租房並不屬於死者的個人合法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