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不構成根本性違約

租賃合同不構成根本性違約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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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合同根本性違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要確定合同違約是否屬於根本違約,首先應當明確根本違約與解除合同的關係。根本違約與解除合同的關係並不在於使債權人在另一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有了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在於它嚴格限定了債權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防止債權人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

判定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應着重把握以下兩個層面:


  1、從違約的情節考慮,一方的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爲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構成根本違約。

“不必要”是指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或者說主要合同意圖不能實現。“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約定的給付,在事實上不可能。基於違約方的過錯成爲不可能履行時,非違約方雖然可請求賠償損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違約方就不能從合同關係中解脫出來,不能及時進行積極補救或降低損失。在合同中,非違約方還要履行對等給付義務,對其極爲不利,因此,有必要賦予非違約方合同解除權。


  2、從違約的後果考慮,單純的違約並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據。

以過錯作爲判斷因素之一的違約後果具有嚴重性纔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斷違約後果是否嚴重,應以是否違反合同關鍵因素,即合同訂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實現爲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