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會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嗎

抵押會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嗎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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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變更抵押是否會影響抵押效力?

在抵押擔保中,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的核心和實質。抵押權的特徵之一是其從屬性,即抵押權作爲一種擔保物權,自然屬於從權利,其成立、消滅和處理必須以一定債權關係的存在爲前提而且從屬於該主債權,故第一種觀點看似頗有道理。但我國擔保法規定,以不動產作爲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確保債權人優先受償權的實現,原則上債務人將房產等財產進行抵押並辦理登記後不允許債務人再將房產等用於其他債權抵押。   主合同變更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爲無效。   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合同變更的限制條件   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都不得改變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合同簽訂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新的情況,需要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進行調整和規定。因此,需要當事人對合同內容重新修改或者補充。   由於合同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所以,當事人在變更合同內容時,也應當本着協商的原則進行。當事人可以依據要約、承諾等有關合同成立的規定,確定是否就變更事項達成協議。如果雙方當事人就變更事項達成了一致意見,變更後的內容就取代了原合同的內容,當事人就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內容履行合同。一方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的內容,變更後的內容不僅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爲,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