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履約保證金退還

租賃合同履約保證金退還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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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保證金退還的時間

1、中華人民共和國2007年版《標準施工招標檔案》
中通用合同條款4.2條規定
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後28天內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這條規定說明的是: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後28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人。

2、1999年版《施工合同條件》中4.2條規定

FIDIC編制的1999年版《施工合同條件》中4.2條規定:“業主應在收到履約證書副本後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這裏應說明的是:履約證書是指工程竣工後進入缺陷通知期限(或稱缺陷責任期),該期限期滿(缺陷修補完畢)工程師頒發履約證書(正本)給業主呈報副本。業主得到副本後21天內將履約擔保退還承包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