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

租賃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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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合同無效後的損失賠償

賠償範圍因合同約定不同帶來的損失不同而不同,沒有統一標準,一般是賠償實際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爲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爲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