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宣傳車租賃合同

廣告宣傳車租賃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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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廣告宣傳和合同不一怎麼辦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爲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視爲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爲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您能夠證明開發商在預售中的宣傳資料如廣告、宣傳單等與您選擇購買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在實際情況與宣傳不符的情況下,您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及相應賠償。

很多時候由於手續不全,因此賣方會選擇低價出售商品房,但其實有的人也會選擇購買這樣的房產,此時由於不具有完整的手續,就會導致交易不成功或者出現一房二賣的情況,最終還是購房者的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