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中的信賴利益

租賃合同中的信賴利益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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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中的時間有什麼寫法

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租賃的具體期限,也可以不約定租賃物的使用期限,即訂立不定期租賃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14條的規定,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由此可知,當事人訂立租賃合同時約定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實在有超過二十年的必要,可以在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後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