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租賃合同(二樓)

商鋪租賃合同(二樓)

商鋪租賃合同(二樓)

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甲方將商鋪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商鋪事宜協商一致,並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出租商鋪情況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商鋪主要情況如下:

座 落:

建築面積:

樓 層:

裝修情況:已有的中央空調、消防設施設備及現有裝修。

該商鋪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範圍、條件和要求:現有裝修、附屬設施、設備狀況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裝修和增設附屬設施的內容、標準及需約定的有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分別在本合同附件中加以列明。甲、乙雙方同意該附件作爲甲方向乙方交付該商鋪和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向甲方返還該商鋪的驗收依據。

第二條 租賃用途

1. 甲方租賃該商鋪作爲乙方沐足、保健推拿經營使用,乙方應辦理相關合法手續及變更,甲方配合辦理相關證照,費用乙方自理,乙方保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合法經營,否則,乙方自行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3. 甲方保證所出租的本商鋪擁有絕對產權,並在租賃期間不得干預乙方的合法經營。

4. 甲方提供經營所需的一切有關供水、用電、消防、冷氣、暖氣等設施的在正常使用,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5. 租賃期間,乙方應執行當地有關部門有關防火安全、門前三包、綜合治理及安全保衛等方面規定並承擔全部責任同時配合甲方監督檢查。

第三條 交付日期和租賃期限

1. 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於年1月15日進入甲方場地進行裝修,房租從年3月1日開始計算。

2. 租賃期滿,甲方有權收回該商鋪,乙方應如期返還。若乙方需繼續承租該商鋪,則應於租賃期屆滿前六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書面請求,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租金等租賃條件均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作相應調整。

第四條 保證金、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1. 爲保證本合同的順利履行,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壹拾萬元整作爲履約保證金。待本合同期滿後,經甲方驗收場地,並無任何違約行爲後,甲方將該保證金無息全額退還乙方。

2. 乙方應每月向甲方支付租金,總計爲人民幣35000元(大寫:人民幣叄萬伍仟元整),其中含空調主機費5000元,乙方經營中的水電費、財務費另計。

3. 乙方應於每月5號前向甲方支付商鋪租金。逾期壹個月未支付的,經甲方催告仍未支付的,視爲乙方違約,甲方可終止合同,並有權拒絕退還履約保證金。

4. 該商鋪租賃期內租金二年不變,自年3月1日起,至年2月28日止。

5. 租賃期間,如遇到市場變化,雙方可另行協商調整租金標準;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調整租金。

6. 乙方以現金的方式支付房租,具體帳號如下:全稱:劉XX;帳號:4340 6218 2025 2587;開戶行:福建省XX。

第五條 其他費用的繳納

1. 水電費:每月1號由甲方派員抄表,經雙方人員簽字確認當月使用數量後,乙方需在1日內支付該筆費用,其中熱水價格爲每立方23元,按順德地區規定的價格收取。逾期六天不支付水電費的,甲方有權停止乙方的水電使用。

2. 維修費;租賃期間,由於乙方導致租賃商鋪的質量或商鋪的內部設施損毀,包括門窗、水電設施等,所產生的維修費由乙方負責。

3. 使用該商鋪進行商業活動產生的其它各項費用均由乙方繳納,(其中包括乙方自行申請安裝電話、寬帶、有線電視等設備的費用)。

4. 在租賃期,如果發生政府有關部門徵收本合同未列出項目但與乙方經營該商鋪有關的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5. 乙方在租賃經營業務期間,所發生的一切債權債務由乙方自行負責,與甲方無關。

第六條 商鋪使用要求和維修責任

1. 租賃期間,乙方發現本商鋪及其附屬設施有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修復;甲方對本商鋪進行檢查、養護時,乙方應予以配合。

2. 租賃期間,乙方應合理使用並愛護本商鋪及期附屬設施。因乙方使用不當,致使本商鋪及其附屬設施損壞或發生故障的,乙方應負責維修。乙方拒不維修,甲方可代爲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對乙方的裝修裝飾部分甲方不負有修繕的義務。

3. 租賃期間,乙方若另需裝修或者增設設施設備的,應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方可進行。乙方增設的設施設備其維修責任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商鋪返還時的狀態

1. 除甲方同意乙方續租外,乙方應在本合同的租期屆滿後的當日內歸還該商鋪,未經甲方同意逾期返還商鋪的,每逾期15日,乙方應按本合同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1.5倍向甲方支付該商鋪佔用使用費。

2. 乙方返還該商鋪應當符合正常使用後的狀態。返還時,應經甲方驗收認可,並相互結清各自應當承擔的費用。

3. 屬於乙方的移動傢俱、電器等設備由乙方負責搬走。乙方增加的裝修(包括新增固定的隔牆、窗、燈具、門及其他拆卸後會損壞室內狀況的情況等)乙方不得拆除,以免破壞室內的裝修狀況。

第八條 轉租、轉讓和交換

乙方在租賃期內,非經甲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將商鋪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 乙方違約責任

租賃其間,乙方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向甲方應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一) 乙方未按時交付租金,經甲方催告後二十日內仍未交付的;

(二) 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改變商鋪用途的;

(三) 乙方擅自轉租、轉讓、交換或中途退租商鋪的;

(四) 損壞承租商鋪,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2.甲方違約責任:

(一) 租賃期間,甲方不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商鋪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應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二) 租賃期間,非本合同規定的情況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該商鋪的,甲方應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三) 甲方因本商鋪權屬瑕疵或非法出租商鋪而導致本合同無效時,甲方應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四) 甲方因產權不明及債權、債務致使乙方不能正常營業,則甲方應承擔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條 免責條件

1. 若商鋪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導致損毀或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2. 因國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賃的商鋪,使甲、乙雙方造成損失的,互不承擔責任。

4. 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透過協商解決,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協商解決不成的,雙方同意選擇向人民法院順德區起訴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

1.若合同到期,甲方同意在原合同條款不變的情況下,優先租給乙方,但若第二次繼籤合同房租按每年5%遞增。

2.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訂立補充條款。本合同補充條款及附近均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補充條款和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鉛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共五頁,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地址: 地址: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