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離職證明在哪開

教師離職證明在哪開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因爲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閱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假的離職證明在哪能辦

只能在原來單位辦理。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爲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爲。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