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謊報軍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拒傳、假傳軍令罪的界限

隱瞞、謊報軍情罪的認定

本罪和拒傳、假傳軍令罪侵犯的客體相同,主觀上也均由故意構成,而且並列規定在同一條款內,因此要特別注意區別。

二者區別:

1、主體要件不同。隱瞞、謊報軍情罪的主體一般是擔負偵察、通信、譯電等任務的軍職人員,但也包括其他執行作戰任務的軍人。拒傳、假傳軍令罪的主體要件只能是負有傳達命令任務或發佈命令職權的參戰軍職人員。

2、客觀方面不同。隱瞞軍情罪表現爲故意將真實的軍事情況掩蓋起來,不報告給上級,從而造成危害的。謊報軍情罪主要表現爲編造虛假軍事情報,從而使上級領導機關難以準確判斷敵情,給作戰利益帶來損害;假傳軍令罪主要表現爲發佈或傳達虛擬的或不真實的命令,給作戰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本罪與戰時造謠惑衆罪的界限

戰時造謠惑衆罪是指戰時製造謠言,致使軍心不穩的行爲。

兩者的主要區別:

1、主體不同。謊報軍情罪的行爲人,一般是負有傳遞、報告各種軍職情況等特定職責的人。而戰時造謠惑衆罪則是任何參戰人員均可構成。

2、客觀要件不同。謊報軍情罪是對作戰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謊報軍情行爲,戰時造謠惑衆罪則表現爲在戰時造謠惑衆,致使軍心動搖的行爲,主要指散佈在裝備、士氣、戰績、傷亡情況等方面吹噓敵人、貶損我軍的各種謠言。

三、本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的界限

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都有隱情不報的行爲特徵,而且遺失武器裝備本身也屬於軍情,特別是遺失了重要武器裝備,如將遺失武器裝備的情況隱瞞,將可能造成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定罪上發生混淆。

二者的主要區別:

1、隱瞞軍情罪以隱瞞軍情爲主要特徵,而遺失武器裝備罪以遺失武器裝備爲主要特徵,不及時報告僅是遺失武器裝備是否構成犯罪的限制性條件,不能單獨成爲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徵。

2、隱瞞軍情的行爲人並不一定就是軍情本身的當事人,而在遺失武器裝備罪中,不及時報告的行爲人就是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爲人。

3、隱瞞軍情罪是故意犯罪,而遺失武器裝備罪是過失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遺失武器裝備後不及時報告的,一般不能以隱瞞軍情罪論處,除非已對作戰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如果繼續以遺失武器裝備罪論處,將造成明顯的罰不當罪,纔可考慮對其不及時報告的行爲以隱瞞軍情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