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一條軍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條) 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因反對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而出逃的;(二)掌握、攜帶軍事祕密出境後滯留不歸的;(三)申請政治避難的;(四)公開發表叛國言論的;(五)投靠境外反動機構或者組織的;(六)出逃至交戰對方區域的;(七)進行其他危害國家軍事利益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