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叛逃罪的處罰

處罰

軍人叛逃罪的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駕駛航空器、艦船叛逃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通常是指, 國 (邊)境值勤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外逃的; 組織他人外逃的;攜帶武器外逃的; 行兇毆打或以暴力威脅國(邊)境執勤人員外逃的等。戰爭正在進行期間越境外逃; 乘執行戰鬥任務之機外逃等。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脅迫他人叛逃的;策動多人或者策動軍隊中、進階指揮人員和其他負有重要職責(如機要人員)的人員叛逃的;攜帶重要或者大量軍事祕密叛逃的;叛逃後爲敵人效勞,進行嚴重危害國防安全活動的,等等。

構成本罪的行爲人逃往的國家或者地區應屬於非敵對性質的,如果逃往敵對國家或地區的,應當依照本法第l09條的投敵叛變罪論處;如果是擅離部隊或者逾假不歸,情節嚴重的,可按擅離軍事職守罪、逃離部隊罪等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