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破壞軍婚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係。人民解放軍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柱石,擔負着保衛社會主義建設、保衛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務。對於他們的婚姻關係,必須給以特殊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解除軍人的後顧之憂,保護軍人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人,不包括轉業軍人、復員退伍軍人、殘廢軍人、人民警察,以及在軍事部門、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中工作但沒有軍籍的工作人員。

對軍婚所保護的範圍,按照本法的規定僅限於配偶,而不包括婚約關係。因爲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姻關係的確立以結婚登記爲標準,訂婚並不是結婚的必要前提條件,也不是建立婚姻家庭的必經階段,婚約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所謂現役軍人的配偶,既包括女現役軍人的丈夫,又包括男現役軍人的妻子。至於配偶是否爲現役軍人,則不影響本罪成立。現役軍人的配偶,僅指與現役軍人進行了結婚登記從而締結了婚姻關係的人。其不包括僅與現役軍人有着某種婚約關係的“未婚夫”及“未婚妻”。與現役軍人登記了結婚即屬其配偶,至於是否同居或生活在一起,則在所不論。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爲。

所謂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公開或者祕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爲。它以兩性關係爲基礎,同時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經濟關係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關係。其既不同於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也不同於暗地裏自願發生性行爲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通姦行爲。與現役軍人的妻子形成事實婚姻屬於與之結婚的範疇,構成本罪。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姦,從立法本意上講則不能認定爲犯罪。所謂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採取欺騙手段騙取結婚登記或者雖未登記但長期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實婚姻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至於行爲人原來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也應以本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破壞軍人婚姻關係的故意。就是說行爲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者同居。如果是確實不知道,由於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與之結婚或同居者,因缺乏本罪構成的主觀要件,不能按本罪處理。但是對他們的非法同居關係或婚姻關係,應依法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