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涉及國家祕密或者著作權的地質資料的保護、公開和利用,按照保守國家祕密法、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質資料的,依照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
第五十六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電信網絡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資訊: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祕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佈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佈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六十二條
使用電信網絡傳輸資訊的內容及其後果由電信用戶負責。 電信用戶使用電信網絡傳輸的資訊屬於國家祕密資訊的,必須依照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採取保密措施。
3、《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祕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祕密載體;
(三)透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祕密載體;
(四)郵寄、託運國家祕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祕密載體出境。
第四十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對保密檢查中發現的非法獲取、持有的國家祕密載體,應當予以收繳。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祕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祕密載體的;
(三)透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祕密載體的;
(四)郵寄、託運國家祕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祕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祕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祕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資訊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祕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資訊網絡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資訊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資訊網絡之間進行資訊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祕密資訊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資訊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爲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