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劣藥罪司法解釋

《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 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生產、銷售劣藥罪司法解釋

第二條  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僞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或者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