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包括配製)、銷售劣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 造成人員輕傷、重傷或者死亡的;(二) 其他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二、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對人體造成嚴重危害的,應予以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