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認定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與行賄罪的界定

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認定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犯罪對象不同。這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單獨構成受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之外的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和離職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人。

(2) 實現犯罪目的的途徑不同。 行賄罪的行爲人實現犯罪目的的途徑,是透過直接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來謀取非法利益,行爲對象的作用與行爲人的目的之間是直接聯繫;而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的行爲目的,是透過對與國家工作人員關係密切的人行賄來謀取不正當利益,而有影響力的人爲行爲人實現犯罪目的,又要依賴於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或地位優勢,利用職務關係的作用與行爲人的目的之間表現爲間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