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非軍職人員)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如果是軍人阻礙執行軍事職務,不按本罪定罪論處。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軍人依法執行公務且自己行爲會造成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的結果,仍然放任或希望其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不知對方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職人員,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毆打或以言語威脅的,則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職務活動。犯罪對象是正在執行職務的軍人,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土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以軍人論。“預備役人員”,是指編人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公民。“其他人員”,是指在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關、部隊、院校、醫院、基地、倉庫等隊列單位和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工作的正式職員、工人,以及臨時徵用或者受委託執行軍事任務的地方人員。這些人員執行的職務,是指軍隊條令、條例、規章制度以及上級決議、指示、命令所賦予軍人的各項任務的活動,與軍事利益以及國家利益、人民利益息息相關。他們在執行任務期間,被人民羣衆以暴力、威脅方法加以阻撓,就是妨害了軍隊各項任務的完成,破壞了有關軍職人員的正常執行活動,損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

4、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採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

所謂“暴力”,是指行爲人對依法執行職務的軍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拳打腳踢、或者用槍械、匕首、鐵器、棍棒毆打,或者用繩索、鐵絲、皮帶捆綁等。實施暴力的結果,不僅使軍人無法履行職務,而且有的還造成軍人傷亡的後果。

所謂“威脅”,是指行爲人以暴力相要挾,實行精神強制、心理壓制,使軍人產生心理恐懼,不能或者無法履行職責、執行任務。威脅既可以當其面進行,也可以透過電話、書信、傳真或第三人轉告等方式進行。其企圖加害的對象,既可以是軍入本人,亦可以是軍人親屬。

所謂阻礙,是指行爲人透過各種方法使軍人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自己的職責。其既表現爲軍人被迫停止、放棄自己所正在或需要執行的職務,亦表現爲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或從事職務的內容,對之應當注意把握。

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對軍人依法執行職務造成障礙,使其不能順利執行職務,如推翻或者燒燬軍車,從而使執行職務的軍人受阻等等。依法執行職務,是指軍人依照上級合法軍事命令而執行職務。職務行爲的“合法”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前提。因此,如果阻礙軍人不合法的行爲,則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