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認定

(一)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戰時拒絕、逃避徵召、軍事訓練罪的認定

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所以“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最主要的標準。此外,還應注意戰時與平時的界限,若是平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二)區分本罪與逃離部隊罪的界限

根據《兵役法》規定,犯本罪應比照逃離部隊罪追究刑事責任,二者在客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完全相同。

其主要區別在於:

(1)犯罪的主體不同。前者只能是預備役人員,即編入民兵組織或者經過登記服預備役的人員;後者是軍人。

(2)客觀要件也不相同。前者表現爲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爲;而後者表現爲逃離部隊的行爲,不分戰時和平時,但戰時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