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認定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認定

在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中,除組織者以外,其他成員非常複雜,他們的行爲是否構成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罪,有時很難掌握。我們認爲,實踐中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把握協助組織賣淫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爲人主觀上是否明知自己是在實施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本罪是故意犯罪,如果行爲人受他人矇騙,根本不知自己的行爲是在協助組織他人賣淫,則不能構成犯罪。

(2)行爲人客觀上是否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如果行爲人實施了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如充當打手、保鏢等。則其行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爲人所實施的行爲不是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例如爲組織賣淫者充當雜役,提供個人生活服務,危害不大,不應視爲協助組織賣淫的行爲,不認爲是犯罪。